非公務員職位
兼職
已截止申請
雜工
民政事務總署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8-21 17:00
時薪$54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i)修畢小學六年級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
(ii)能操粵語,並能閱讀及書寫簡單中文;
(iii)能操簡單英語,並能閱讀及書寫簡單英文;及
(iv)有六年或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
備註:
按此展開...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兩至四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申請人請於出席面試時攜帶以下文件:
1.香港居民身份證
2.學歷及工作證明正本及副本
3.證件相片一張
4.推薦信(如有)
職責
兼職雜工主要負責:
(a)一般體力勞動工作,包括清潔、搬移傢俱及器材,裝卸文件、粗重物料和文具項目;
(b)布置戶內及戶外活動場地和會議場地;
(c)在戶內和戶外收集及派遞文件、宣傳刊物、文具項目、物料和器材;
(d)操作影印機及其他辦公室器材;
(e)接待處工作、接待訪客、回覆一般查詢及接聽電話;
(f)其他辦公室支援工作;及
(g)上司指派的其他工作。
聘用條款
(a)獲取錄者將會按非公務員合約條件聘用,合約為期十二個月。
(b)獲取錄者一般會於港島區工作,並有可能於九龍、新界或偏遠地區工作。
(c)獲取錄者一般會於星期一至五正常辦公時間內不定時工作,亦有可能須於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工作。工作時數須按工作需要而定。
(d)用膳時間不予支薪。
薪酬及福利
時薪54元
受聘人可享有不低於《僱傭條例》規定而又適用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分娩假期和病假津貼。
附註
(1)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3)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4)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5)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6)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7)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或親身遞交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頁(http://www.csb.gov.hk)下載。
應微者須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GF340),表格內須註明相關工作經驗,並夾附有關證明文件副本。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副本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郵寄地址(郵寄或親身遞交),信封上須註明「申請兼職雜工職位」。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考慮。所有申請書,如資料不全、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並未妥為簽署、非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或並無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者,均不予考慮。
查詢
職位編號: 33511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29樓民政事務總署總務組(致:何慧琼女士)
電話: 28351446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8-21 17:00
刊登日期: 2013-08-15
申請摘要
雜工 (職位編號: 33511)
民政事務總署
時薪54元
電話: 28351446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8-2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