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兼職
已截止申請
臨時高級政府律師
律政司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1-30 23:59
時薪$529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六年專業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具備七年專業經驗;(b)在香港中學會考或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至少達第2等級,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以及(c)具備豐富的草擬法律文件經驗。
備註:
按此展開...
(a)具有中英雙語法律文件草擬經驗者獲優先考慮;(b)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筆試。
職責
草擬雙語法例;向政府政策局及部門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出席內部及外部會議及回答與法例有關的問題;協助準備在立法程序中所需的文件;及執行其他指派職務。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為12個月。受聘人將按運作需要以兼職形式定時/不定時工作,每週工作時間不少於24小時及不多於32小時。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求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薪酬及福利
時薪529元
包括每年7日有薪年假,按合約條款規定的有薪病假、侍產假及產假(如屬適當)。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應在申請表格第1頁的"申請職位名稱"一欄內清楚填上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在2014年1月30日或之前送抵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8樓813室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查詢電話:28674609)。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a)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法律學士、法律深造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c)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d)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表不會獲受理。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4至8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4045
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8樓813室律政司法律草擬科
電話: 28674609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1-30 23:59
刊登日期: 2014-01-17
申請摘要
臨時高級政府律師 (職位編號: 34045)
律政司
時薪529元
電話: 28674609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1-30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