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已截止申請
司法助理
司法機構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2-17 23:59
月薪$53,045
入職條件
(a)申請人須持有法律學位,並考取二級甲等榮譽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以及取得法律專業證書。申請人亦須即將開始大律師或律師的實習期,或正在進行或已經完成有關實習期,而其在取得專業資格後的執業經驗,一般應不多於兩年。請注意,本機構已作出更靈活的安排,讓申請人在未完成大律師或律師的實習期之前,亦符合資格提出申請。
(b)具備講、閱讀和書寫中文的能力更佳。
(c)申請人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備註:
按此展開...
職責
主要協助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法官整理及研究有關法律觀點的資料,就上訴及上訴許可申請事宜進行分析及擬寫備忘錄,就法律論點擬寫備忘錄,協助處理該等法院其他工作,包括擬寫上訴案件的新聞摘要和案情摘要,以及擬寫有關法官對外發表演講及參與法律會議的筆記。司法助理亦可能需要協助編製陪審團指引、案例簡訊及有關司法教育的刊物。此外,除有關上訴的主要工作外,在有需要時,司法助理亦可能輪流被指派去協助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競爭事務審裁處的其他法官整理及研究資料和擬寫備忘錄。而在2015年,司法研討會在港舉行期間,司法助理的職責更將包括協助來自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到訪終審法院法官。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會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為期13.5個月。然而,若申請人將完成或有意開始攻讀研究院課程或以其他類似的合理原因而要求較短的聘用期,其聘用期或可作彈性處理。
薪酬及福利
每月53,045元
獲聘者如完成合約,並在合約期內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現及操守,將可獲發約滿酬金。該筆約滿酬金,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獲聘者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合共相等於獲聘者在合約期內所支底薪總額的10%。其他福利,如適用,亦會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
附註
1.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2.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符合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3.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概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4.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5.持有本港以外學府及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等。有關申請人須郵寄正式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表格須於2014年2月17日或之前送抵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低層2樓LG242A室司法機構支援部。信封面請註明‘申請司法助理’。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清楚述明其在有關行業的工作經驗及該等工作的性質。申請人亦應提供一或兩名諮詢人的姓名和聯絡資料(即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申請人所列出的諮詢人,必須能夠對申請人作為律師/實習律師的能力,以及其他與司法助理職位有關的事宜,提供第一手的意見。(注意:申請表格如資料不全、遲交、沒有簽署或欠缺所需文件副本,申請概不受理。)如申請人於截止日期後3個月內仍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4072
地址: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低層2樓LG242A室司法機構支援部
電話: 28254208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2-17 23:59
刊登日期: 201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