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位

律師

破產管理署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2-13 18:00
月薪$56,820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見註(1)]; (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以及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見註(2)至(4)];及 (c)能操流利粵語。
備註:
(1)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提出申請。如獲取錄,入職薪金會定於某個適當的薪點,較律師薪級的起薪點為低。 (2)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1月23日)仍然有效。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6)屬統一律師職系律師職級的在職公務員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7)工作表現令人滿意的人員有機會晉升為高級律師。高級律師現時的入職薪酬為每月港幣94,905元。
 

職責

獲聘人士會成為統一律師職系的成員,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管理。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決定,獲聘人士會先調派到下列其中一個部門的法律服務部,並根據統一律師職系的職業前途發展計劃,可能不時於部門間調職。主要職責如下: 破產管理署: 處理民事訴訟及無力償債個案的法院事務,包括法庭聆訊、檢控與無力償債相關的罪行、根據《公司條例》取消董事資格;處理《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清盤條文有關無力償債事宜的建議新條例及提供相關的一般法律意見。 地政總署: 在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工作,負責草擬和擬定批地文件及其他文件、處理收地及交還土地事宜、查核業權、處理地政總署同意方案及審批公契、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包括影響新界區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獲取錄人士須在新界區辦公室工作)、進行法律研究,以及一般政府土地轉易工作,包括政府產業署的土地轉易工作。 公司註冊處: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及其他相關條例提供法律意見、就文件是否可予註冊及其他根據《公司條例》提出的申請提供意見、負責檢控工作和對投訴作出調查,以及進行法律研究。 土地註冊處: 就所有關乎《土地註冊條例》、《土地業權條例》、《建築物管理條例》有關樓宇業主立案法團註冊以及其他相關法例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協助為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擬備相關修訂條例及附屬法例、實務守則、表格及其他文件,以及進行有關培訓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薪酬及福利

總薪級表第32點(每月港幣56,820元);-見註(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相關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至總薪級表第44點(每月港幣91,590元)。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筆試及╱或面試。 (h)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筆試及╱或面試。 (i)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查詢地址。 (j)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a)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b)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並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於香港時間2015年2月13日下午6時或之前以郵寄方式或親身送達下列地址,並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律師職位”。如以郵遞方式寄交申請書,請緊記支付足夠郵費。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 (i) 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 (ii) 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及其他相關學歷最後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iii) 綜合招聘考試語文運用試卷及基本法測試的成績(如有)(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iv) 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和地點(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副本); (v) 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以及 (vi) 一份文件闡述申請人所具備適合受聘於這職位的各項條件及相關經驗。 (c)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以付足郵費的郵遞方式把履歷寄交下列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証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d)如在截止申請日期的五個工作天後仍未收到簡覆/認收電郵,請即致電28672677與破產管理署聯絡。申請人如獲選參加筆試及/或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如有查詢,請致電28672677查詢。

查詢

職位編號: 35484
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0樓破產管理署人事室
電話: 28672677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2-13 18:00
刊登日期: 2015-01-23

申請摘要

律師 (職位編號: 35484)
破產管理署
總薪級表第32點(每月港幣56,820元);-見註(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相關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至總薪級表第44點(每月港幣91,590元)。
電話: 28672677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2-13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