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合約律師

土地註冊處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3-20 17:00
月薪$56,820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a) 在《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中列明的司法管轄區取得律師或大律師的資格; (b) 取得資格後,有最少兩年從事土地法及房地產轉易的經驗。擁有法律研究的經驗及熟悉香港房地產轉易作業模式會有明顯優勢;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以及 (d) 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
備註:
 

職責

受聘人將於土地註冊處法律事務科工作,須負責- (a) 進行有關法律研究,並協助《土地業權條例》的檢討工作,以及《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附屬法例及有關實務守則和指引的擬備工作; (b) 就與《土地註冊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註冊申請有關的法律事宜提供意見;以及 (c) 執行高級人員指派的其他職務。

聘用條款

受聘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合約期為12個月。

薪酬及福利

月薪港幣56,820–68,250元
受聘人如工作表現及行為均持續良好,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須向強制性公積金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受聘人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產假及疾病津貼。每一服務年度可獲有薪年假12日。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以〔G.F.340(3/2013修訂版)〕表格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該表格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請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詳細履歷,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述地址。履歷(連學歷與工作經驗的證書副本及成績單副本)應包括下列資料:(1)由中學階段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附確實考取日期);(2)法律學士(LLB)、法學專業證書(PCLL)或其他專業考試的成績,列明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3)取得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和地點;以及(4)就業紀錄及職責詳情。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合約律師職位」及回郵地址。請緊記支付足夠郵費,否則將退還寄件人。若提供的資料不全、欠缺所需證明文件,或以傳真/電郵遞交的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在截止申請日期起計6至8個星期內仍未獲通知參加面試,可視為已經落選。上述職位空缺的資料,亦載於土地註冊處的網站(http://www.landreg.gov.hk)。

查詢

職位編號: 35619
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8樓土地註冊處人力資源組
電話: 28678029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3-20 17:00
刊登日期: 2015-02-27

申請摘要

合約律師 (職位編號: 35619)
土地註冊處
月薪港幣56,820–68,250元
電話: 28678029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3-20 17:00